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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   http://www.eszscqls.cn/

  古江律师,广州公司法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案例: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 主犯被判两年 今天上午,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

  案例: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 主犯被判两年

  今天上午,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

  孙媛是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客户服务总监,2001年10月4日,塞翁公司董事长杨达悟通过其他员工得知,孙媛和夏志军成立了一个与塞翁公司从事同业竞争的公司。2001年10月5日,杨达悟打开孙媛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微软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达悟将被孙媛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媛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塞翁公司发现,孙媛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法玛西亚、富士胶片、西安杨森等。

  塞翁公司通过阅读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同孙媛及公司另一员工夏志军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规定,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01年10月9日,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的犯罪行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塞翁公司被偷盗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了鉴定,其一是被偷盗的塞翁公司的五个数据库,其二是被偷盗后直接出售给他人的信息资料文件。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警方委托,对塞翁公司被侵害商业秘密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该公司受损53万余元。

  据塞翁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为上百家国际公司跟踪监测中国市场及中国产业信息,其客户大多是《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五百强公司。塞翁公司负责人认为,国外一些公司在要求中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做侵犯中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对购买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的国外公司,塞翁公司将诉诸于法律。

  宣判之后,孙媛与夏志军表示要上诉,他们认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北京晚报

  一年徒刑十万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代价不菲

   日前,河南省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人尚全海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97年年初,尚全海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劳动合同,由尚全海负责技术开发,瑞贝卡公司承担开发费用,研究成果归瑞贝卡公司,并约定瑞贝卡公司按合同支付尚全海工资,尚全海有义务保守瑞贝卡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接受第三方聘请与从事相关业务,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止。之后,尚全海研究成功“驼毛人发化”技术并在瑞贝卡公司应用,这项技术给该公司带来不菲的利润。此后不久,该公司认为合同有缺陷,提出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遭到尚的拒绝。

  2000年年初,瑞贝卡公司停发尚全海的工资,同年4月底,尚私自离开公司,并将“驼毛人发化”技术资料带走。当年7月底,尚全海到郑州某发制品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并将“驼毛人发化”技术在该公司应用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如何归责,我国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根据这些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如何归责,我国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根据这些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应当承担的主体包括市场经营者、与权利人订有保密协议的相对方以及一定范围的“第三人”;以上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过错;的承担一般应当建立在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以上规定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于侵权承担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这造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对抗市场经营者以及保密协议相对方以外的人侵犯。第二,以主观过错为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过错,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后者将败诉。然而在窃密手段向高科技化与隐秘化发展的今天,权利人很难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即便成功也因证明过程难免涉及商业秘密内容被进一步泄漏之虞。第三,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相应的承担须以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的情形下,权利人只能等待损害结果实际发生才能向行为人主张相应,而基于商业秘密权不可复得性,商业秘密一旦被泄漏该权利即永久丧失,这就出现权利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充分补救的局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方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进而打击权利人从事科技开发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有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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