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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如何抗辩商业秘密侵权指控

添加时间:2018年8月23日 来源: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   http://www.eszscq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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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商业秘密侵权的最好方法就是确保本公司员工没有误用其它公司的信息。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员工可能并不总像公司所期望的那么谨慎。事实上,即使员工凡事小心谨慎,其它公司仍可能只是认为该公司有违法行为或为取得竞争优势而向该公司提出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笔者凭借多年丰富的实践经验认为,在美国就侵占商业秘密指控进行抗辩的公司应当了解最佳的应对策略。本文中,笔者将就这些最佳策略展开详细叙述。
    商业秘密诉讼案中的原告必须证明以下3个事实:它拥有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信息不为大众所知悉;被告使用了这些保密信息。被告可以分别就以上3点进行反击,不过相对来讲,这3点的重要性并不相同。
    抗辩重点之一:是否独立开发
    在美国就侵占商业秘密指控进行抗辩的主要策略之一为“独立开发”。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所能采取的最佳策略是证明其仅使用了自己的信息或者公共信息。“独立开发”是对侵占商业秘密指控的最佳抗辩理由,因为它推翻了上文中提到的原告陈述的第3个事实。
    “独立开发”抗辩的主要优点包括:原告如何定义其商业秘密不重要;被告掌握着证据。与专利案件不同的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只有到案件后期才会知道涉案的商业秘密,这使得被告无法提前准备。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从来没有使用原告的任何信息,那么,原告如何定义其商业秘密就一点也不重要了。
    此外,被告可以凭借自己的文件、财务记录和电子文档证明其没有使用原告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原告出示的文件就没有说服力了。如果被告能够进一步证明其在指控的侵占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完成了开发,那么被告可以轻松地证明其没有侵占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
    在远见发展公司诉惠普公司案中,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为被告提供代理服务。惠普公司成功推翻了insight在一项简易判决动议中提出的其侵占商业秘密的指控。法院裁定,确凿的事实证明惠普公司涉案技术的开发没有使用远见发展公司的任何资料,并且这一开发在insight声称向惠普公司提供商业秘密的会议之前已经完成。最终,本案中惠普公司通过使用其自己的开发文件获得胜诉。
    抗辩重点之二:是否公共信息
    鉴于任何人不能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被告应努力查找能够证明原告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已不再是商业秘密的公共文件(比如书籍、文章和专利文献等)。尽管这一抗辩取决于原告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但被告无需依赖于原告的文件进行这一抗辩。
    如果法院在案件早期就要求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定义,这一策略将非常有效。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要求原告在证据开示程序之前对其商业秘密做出具体确认。然而,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这样要求,这就使得该策略的应用不是十分容易。
    抗辩重点之三:商业秘密是否保密
第三个抗辩理由是原告未就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如果原告向未被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人提供诉称的商业秘密,或者如果原告允许他人不受限制地获取含有该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在线文档,则应视为原告没有就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该信息已不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导致公司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败诉的原因有很多。一些公司将商业秘密写进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文件被公开时,这些商业秘密也被公之与众;一些公司没有要求员工就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员工将这些信息告知公司外部人员;一些公司在未签署任何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将诉争信息发给客户、供应商或共同开发人。值得一提的是,保密协议并不总是必要的,有时候仅仅由于某人或某公司与信息所有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这些人或者公司就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遗憾的是,这一抗辩取决于原告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或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如果原告改变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或者拒绝进行证据开示,则被告可能难以证明这一抗辩理由。
    如果贵公司现在面临侵占商业秘密的指控,要立即对相关文件加以特别保护,并召集关键员工商量抗辩对策。即使贵公司可能真的使用了其它公司的信息,但如果这些信息是公共信息或者不再是商业秘密,那也不存在侵占商业秘密的问题。在侵占商业秘密案件中,迅速采取行动收集信息可能是成败与否的关键。(姚克实 陆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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