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务律师

联系电话:13903051541
律师信息
古江-广州公司法务律师照片展示

古江律师

  • 律所: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903051541

  • 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49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2019年专利转让条件有什么?专利转让材料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9年6月15日 来源: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   http://www.eszscqls.cn/

  专利转让通常指的就是授予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专利的转让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此时需要到专利局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手续,同时当事人也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古江,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民商事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公司法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与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持续信赖。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利转让条件有什么?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专利转让材料有哪些?

  1、专利转让的材料

  第一点为申请人或许专利权人因权力归属纠纷发作权力搬运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作改变的,假如纠纷是通过洽谈处理的,应当提交整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力搬运协议书;

  第二点为假如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定确定的,应当提交发作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定书,专利局收到判定书后,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清晰未上诉的,判定书发作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告诉书,原人民法院判定书不发作法律效力。

  第三点为假如纠纷是由当地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议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议后,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申述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清晰未申述的,调处决议发作法律效力;提申述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告诉书,原调处决议不发作法律效力。

  2、涉外专利转让的材料

  第一点为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提交两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二点为转让方归于我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赞同赞同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两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三点为转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归于我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出具两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第四点为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改变手续,有必要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许其委托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理。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我国大陆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区域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我国大陆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我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则处理。

  古江 广东广州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联系电话:13903051541

Copyright 2018-2024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